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
- 型號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
- 密度528 kg/m3
- 長度62922 mm
法院經過審查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認為戈某作為該中學總務處主任,負責學校的后勤保障工作,對學校設施的正常使用負有責任。
本案是由于樓道內沒有照明燈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下課后,底樓樓梯口處學生相繼被擠倒形成堆積,造成重大傷亡事故。雖然已經過去20多年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但戈某對于法院的刑事裁決仍然不服。2025年9月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內蒙古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關于此案的再審審查與審判監(jiān)督刑事通知書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認為戈某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,不符合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,依法予以駁回。案發(fā)時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戈某是否在現場、是否知道補課事宜不影響對其責任的認定,原審認定戈某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并無不當。并且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原審量刑時已對學校決定晚上補課,戈某出差在外的具體情況作為情節(jié)予以考慮。因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原校長樊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,原總務處主任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3年。雖然案發(fā)時戈某出差在外,會務及活動策劃9DE-982但案發(fā)前學校樓道、樓梯內照明燈已經損壞,其未能盡職盡責安排及時維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