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
- 型號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
- 密度723 kg/m3
- 長度92171 mm
檢方則以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有毀滅證據(jù)的憂慮等為由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主張不能對尹錫悅給予保釋。
尹錫悅的律師還指出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部分公訴事實是在戒嚴過程中發(fā)生的,屬于雙重起訴,因此應作出駁回公訴的判決。尹錫悅方面在法庭上否認了所有指控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尹錫悅本人親自陳述了自己應被保釋的理由。涉嫌指示發(fā)布含有虛假事實的宣傳稿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并指示刪除時任國防部官員的加密電話通話記錄等。涉嫌侵犯在宣布緊急戒嚴前未能參加國務會議的9名國務委員的審議權、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表決權。庭審中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檢方指出,尹錫悅涉嫌妨礙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執(zhí)行對他的逮捕令。目前每周都要進行四五天的審判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特檢組還會對他進行傳喚調查,在拘留的狀態(tài)下自己的健康狀況無法支撐如此高強度的調查和審判。尹錫悅進行了18分鐘的發(fā)言,光學相機1EB99F648-1996闡述自己應該被保釋的理由。